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3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五股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正盛
債 務 人 何厚學即何瑋倫
債 務 人 何正華
一、債務人何厚學即何瑋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
壹拾貳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何厚學即何瑋倫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正華給付之。
二、債務人何厚學即何瑋倫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陸萬零伍佰
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