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8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鄭力瑀即鄭宗霖
債 務 人 鄭華鎮
債 務 人 鄭吳美麗
一、債務人鄭力瑀即鄭宗霖、鄭吳美麗、鄭華鎮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力瑀即鄭宗霖前就讀辭修高中邀同債務人鄭華
鎮及鄭吳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0,366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力瑀即鄭宗霖自民國104 年5 月1 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6,63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華鎮及鄭吳
美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08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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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力瑀即鄭│自民國104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一點│
│ │86638 │宗霖、鄭吳│月1日起 │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美麗、鄭華├──────┼──────┼───────┤
│ │ │鎮 │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力瑀即鄭│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6638 │宗霖、鄭吳│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麗、鄭華│ │ │百分之十,逾期│
│ │ │鎮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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