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6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伍仟玖佰捌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柯森明於民國94年4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024161906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5
43元及費用1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柯森明於民國98年6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543374550395050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4120元及費用5084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柯森明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000338133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
505元及費用22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065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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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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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柯森明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10652│1780241619│09月 07日 │ │ │
│ │元 │066 │起 │ │ │
├──┼───┼─────┼──────┼──────┼───────┤
│ 003│新臺幣│柯森明 54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17923│3745503950│09月 13日 │ │ │
│ │元 │509 │起 │ │ │
├──┼───┼─────┼──────┼──────┼───────┤
│ 004│新臺幣│柯森明 54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534659│3745503950│09月 13日 │ │點三八 │
│ │元 │509 │起 │ │ │
├──┼───┼─────┼──────┼──────┼───────┤
│ 005│新臺幣│柯森明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5485│0000003381│09月 07日 │ │ │
│ │元 │33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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