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6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叁仟柒佰柒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鑫龍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4311780240295009)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4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9 月16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2元及費用300 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
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黃鑫龍於103 年8 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4636705715565188)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6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4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9 月16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199 元及費用425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
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
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063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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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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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鑫龍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0149 │ │9 月17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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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黃鑫龍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67259 │ │9 月17日起 │ │六八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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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黃鑫龍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21559│ │9 月17日起 │ │九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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