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630號
PCDV,104,司促,30630,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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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6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叁仟柒佰柒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鑫龍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4311780240295009)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4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9 月16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2元及費用300 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
   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黃鑫龍於103 年8 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4636705715565188)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6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4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9 月16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199 元及費用425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
   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
   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063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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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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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鑫龍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0149 │     │9 月17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黃鑫龍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67259 │     │9 月17日起 │      │六八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黃鑫龍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21559│     │9 月17日起 │      │九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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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