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62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代 理 人 劉妙色
代 理 人 王偉甫
債 務 人 陳慶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捌佰陸拾叁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