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136號
PCDV,104,司促,30136,201510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博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零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
  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
  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
  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
  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
  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四點零九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7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17
  8491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
  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