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4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董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董蘋萍於民國86年1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9500571702)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4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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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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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董蘋萍 431│自民國 099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179947│1789500571│10月 15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70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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