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595號
PCDV,104,司促,29595,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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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59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聰明
債  務  人 張幸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零陸萬陸仟
  陸佰貳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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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