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376號
PCDV,104,司促,29376,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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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陳思涵
兼法定代理 陳參永

一、債務人陳思涵陳參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萬貳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思涵於民國100~103 年間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時
   ,邀同債務人陳參永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6 筆,計128,000 元整。約定倘借款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思涵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28,000 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參永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思涵、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2800 │參永   │2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思涵、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800 │參永   │3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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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