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5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莊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柒佰捌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陳逸塵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 103
年1 月23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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