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429號
PCDV,104,司促,27429,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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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唐景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佰元;連續
  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
  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唐景盛於民國(下同)087年8月31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適
  用利率計算利息( 其利率之適用,於104 年8 月31日前,按
  年息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於104 年9 月
  1 日後,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 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 ,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091年5月22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48,797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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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