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086號
PCDV,104,司促,26086,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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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86號
債 權 人 太陽神資訊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相睿
債 務 人 沈晏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捌佰貳
  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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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