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7號
債 權 人 大愛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馬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馬懿發給支付命令,請求自借款 到期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債權人已於104 年8 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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