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392號
PCDV,104,司促,19392,201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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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9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邱宜質
債 務 人 邱雅君
債 務 人 邱莉婷
法定代理人 洪淑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誠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叁佰肆拾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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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