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 對 人 前景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前景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鄭淳芳(民國六十二年八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為相對人前景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前景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 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 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113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欠繳民國93年度營業稅、罰鍰、 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截至104 年8 月25日止)共計新臺幣( 下同)629 萬1,051 元,相對人業經經濟部以97年9 月2 日 經授中字第09732982960 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而相對人 解散後選任第三人鄭依雯為清算人並向法院呈報准予備查在 案,惟鄭依雯向貴院提起確認與相對人間選任清算人法律關 係不存在之訴,並經貴院判決鄭依雯勝訴確定。又於上開判 決中提及相對人於訴訟中之特別代理人鄭淳芳係向第三人鄭 依雯借名登記,以鄭依雯出名登記為相對人之董事及股東, 惟鄭依雯實未同意借名且亦未實際出資與經營公司,相對人 公司之實際經營者係鄭淳芳,為此,請求裁定准予選派鄭淳 芳為清算人,俾利清理欠稅事宜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申請解散公司於97年9 月2 日經經濟部以經授 中字第09732982960 號函核准解散登記,有上開函文影本及 相對人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 頁、第9 頁),依 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清算程序。於公司解散後,經相 對人選任其唯一董事及股東即鄭依雯為清算人,此有相對人 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公務記載蓋章欄載明可稽(本院卷第8 頁 )。嗣鄭依雯以其係借名予鄭淳芳,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為 由,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確認選任清算人法律關係不存在之 訴,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180號判決確認鄭依雯與相對 人間之選任清算人委認關係不存在,並已確定在案,此有上
開判決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3頁 ),並經經濟部於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將代表人姓名、董 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欄位之記 載,均加蓋印記刪除,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無股東可資為 公司清算人等情,堪認屬實。復查,聲請人主張於上開確定 判決書中提及鄭淳芳係向鄭依雯借名登記,惟鄭依雯並未同 意,且未實際出資與經營公司,實際經營者應係鄭淳芳等情 ,經本院查閱上開確定判決內文,相對人於上開判決訴訟程 序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且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陳述, 經原審以經調閱相對人之經濟部公司登記卷宗及民事訴訟法 視同自認之規定,堪信鄭依雯之主張為真實,判決確認鄭依 雯與相對人間之選任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亦據聲請人提 出上開判決影本暨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足堪採信。復 參以第三人鄭依雯於另訴(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181號確認 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判決)中聲請選任鄭淳芳為相對人之特 別代理人,經本院以鄭淳芳為相對人設立登記之初之股東、 董事及實際負責人,並經調閱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查核屬 實為由,裁定准予選任鄭淳芳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此有 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02 年訴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文1 份附卷 可查,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堪採信。至鄭淳芳雖表明無意 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並稱上開103 年度訴字第3180 號判決事件並無相關云云,惟以鄭淳芳係於上開訴訟事件擔 任特別代理人,並因其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經 上開判決認定鄭依雯所主張屬實,自難謂鄭淳芳與相對人公 司並無關係,況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具有一定之公益性, 法院之選派亦需考量事件之妥當性、展望性,而特別需求法 院職權之裁量,從而本院斟酌上情,爰依職權裁量審究是否 適任執行清算事務為依據,而非以所選任之清算人有無就任 之意願為要,自難以鄭淳芳並無意願,即駁回本件聲請。綜 上所陳,本院審酌鄭淳芳為62年8 月8 日出生,現正值壯年 ,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相對人公司之事務,且其為相對人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相對人公司事務應為熟稔,是別無其 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由鄭淳 芳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宜,而無不合。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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