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98號
PCDV,103,重訴,798,20151019,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鍾永康
被 上訴人 吳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
萬柒仟肆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