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原 告 林秀嬌
游志強
游尹華
游健奮
游澤民
游國泰
陳游秀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李鶯語
游家榮
游秋月
游秋雯
游秋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游建奮」之記載,應更正為「游健奮」;暨附表乙應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游豊雄)之權利範圍欄關於「615/6000」之記載,應更正為「615/1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