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9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佩如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綢妹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禹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