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92號
PCDV,103,訴,3192,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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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9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佩如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綢妹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禹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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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