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32號
原 告 袁明瑛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袁彭鳳蘭(袁明俊之承受訴訟人)
袁明賢
袁明修
袁淑娥
袁淑妃
袁芳詔
袁明斌
袁酩敦
袁明彥
劉邦修
劉得斌
劉靜芸
袁芳利
邱賢灶
邱湘媚(原名:邱素慎)
鄒年翔
鄒博鈞
鄒宇甄
鄒永演
鄒秀鳳
邱袁鳳嬌
袁森吉
袁雪美
袁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袁彭鳳蘭為被告袁明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 於他造;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6 條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袁明俊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死亡,袁彭鳳蘭
為袁明俊本件土地之繼承人,有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土地第三類登記謄本等資料為證,因袁彭鳳蘭迄今未以書 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