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69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169,20151029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盧亞禾
即 債務人        號2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 容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 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依本院 103年9月10日製作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共計7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 )2,078,476元,其中本金金額為1,054,439元。債務人提出 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一個月為一期,共 計6年72期,每期清償7,000元,另於每年3月提出年終獎金 15,000元加計清償(即當期清償22,000元),清償總金額為 594,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 28.58,占本金金額之百分之56.33。本院於104年9月30日函 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 對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之內容陳述意見。惟書面 可決之結果,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更生方案。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10,25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353,422元後,所餘金額156,828元,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94,00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1992年出廠之汽車 乙部,因年代久遠、幾無殘值,另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



情,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本院102年 度消債更字第361號卷(下稱更生卷)第40頁為憑,依消債 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查債務人任職於梨山賓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梨山賓 館),每月扣除勞健保費用後之實領薪資平均為23,40 8元(包含底薪22,000元,另有未休假津貼、專業津貼 、績效加班費等),另每年依公司營運狀況發放年終 獎金,該公司103年度之年終獎金為員工0.8個月底薪 ,依在職月份計算,債務人於103年度(即104年春節 前)僅領取年終獎金3,000元,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梨山賓館104年1月至7月逐 月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附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169號(下稱更生執行卷)第163-1至165頁為憑 。因此,債務人以目前平均每月實領薪資23,408元為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算之還款標準,年終獎金以17,60 0元(底薪22,000*0.8=17,600)為預估金額,應屬合 理有據。
(二)次查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為23,408元,每月必要支出 為16,276元,其中因債務人患有重度憂鬱症及心臟病 ,因醫療之故而需每月往返梨山、新店,因此有於新 店租屋居住以及交通費、醫療費之支出必要,有佛教 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附更生卷 第116頁為憑。另逐項審酌債務人之必要支出,並無逾 越同地區生活費用之情,亦屬維持節省基本生活之開 銷,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為7,132元,債務人提出 7,000元作為每月清償,另於預估17,600元之年終獎金 中提出15,000元加計清償,幾未保留考量日常生活中 臨時性、意外性之額外支出,足見債務人已撙節開支 、並盡全力清償債務。
(三)再查債權人多以債務人清償成數不足為由,不同意本 件更生方案。惟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 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 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 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 以其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標準,清償成數 並非唯一之考量。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 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



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 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之 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收入扣除支出之 餘額及年終獎金之絕大多數納入更生方案中,足徵債 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 求,然實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 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可認已盡力清償。
五、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 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盧亞禾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94,000元。 │
│2.總清償比例:28.58﹪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 │
│ ,每期清償7,000元,另每年三月提出年終獎金15,000元加計清償(即當期清償 │
│ 22,000元),總清償金額為594,000元。 │
│ 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
│ 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
│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
│ 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 │
│ 撥付款項作業。 │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每年3月分 │第72期分配金│
│ │ │ │分配金額(除│配金額 │額 │




│ │ │ │每年3月外) │ │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4,941 │ 1,001 │ 3,146 │ 1,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42,561 │ 502 │ 1,576 │ 475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 35,675 │ 420 │ 1,321 │ 449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36,394 │ 1,607 │ 5,052 │ 1,62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86,950 │ 1,025 │ 3,220 │ 1,00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186,214 │ 2,194 │ 6,897 │ 2,222 │
│ │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21,265 │ 251 │ 788 │ 222 │
│ │公司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1/1頁


參考資料
梨山賓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