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011號
PCDV,102,訴,3011,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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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1號
原   告 劉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皓正律師
被   告 朝聖宮
法定代理人 周揚品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6日上午10時 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於民國104年十一月七日前具狀陳報坐落「新北市○ ○區○○段○○○○段○○○○○○○○○○○地號」土地 之最新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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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