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235號
PCDV,101,家訴,235,2015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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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35號
原   告 黃莉雅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被   告 李明德 
      李簡美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被繼承人李東隆之遺產範圍, 以本件被告李明德對被告李簡美育、原告所提起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645號,被告對原告所提之本院101 年度家訴字 第272 號等事件是否有理由為據,而裁定於前開事件訴訟程 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以上事件現均已終結,有調得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64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297 號、最高法院104 年 度臺上字第634 號民事判決附卷列印本、本院101 年度家訴 字第272 號案卷可供參照,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186 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並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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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