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725號
PCDM,104,訴,725,201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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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軒廷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軒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葉軒廷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 6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攜帶兇器強盜等犯行,犯罪嫌疑重 大,且被告所涉攜帶兇器強盜犯行,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核存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 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當有相 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在案(本案於104 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因認被告已無 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於當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 因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4 年10月30日訊問被告 後,本院仍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復無刑事訴訟 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停止羈押之原因,且因本案業已審結, 本院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6 月在案,是為確保日後 上訴審審理與執行程序之順遂,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 裁定被告羈押期間應自104 年11月6 日起延長二月。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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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