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慶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慶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慶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9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 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㈠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82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 復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 簡字第761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再於104 年間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255 號判處 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㈡㈢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 19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上開㈠案接續執行 ,乃於103 年9 月7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 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 月6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2月25日, 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 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