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欽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3900號
),聲請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679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XBOX360 」遊戲主機壹臺、盜版遊戲光碟貳拾柒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欽弘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 103 年度偵字第239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 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8日期滿,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27片等 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 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又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 同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 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 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上列 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至明。
三、經查,被告王欽弘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於光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之 1 第3 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非法重製光碟及商標法第97 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3900 號為處分緩起訴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已於 104 年9 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 碟共27片,係侵害著作權之物品;其中仿冒日商光榮股份有 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盜版遊戲光碟「真戰國無双5 」、「真 三國無双MULTIRAID special (連袂出擊)」、「無双oroc hi魔王再臨」、「鋼彈無双2 」各1 片,並含有「戰國無双 」、「KOEI」及「三國無双(KT)」之商標圖樣,為日商光 榮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登記而享有商
標權,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扣案之「Xbox360 」主機1 臺 ,則係經過改機,始可用以供讀取上開盜版光碟內之盜版遊 戲軟體所用,為被告王欽弘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 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於警 詢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 鑑識報告書、告訴人臺灣光榮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附中華民國商標註 冊證共3 份、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日文版、中文版)各 1 份、軟體撥放暨查獲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 規定,上開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27片,均係侵害著作權、 商標權之非法重製物;扣案之「Xbox 360」遊戲主機1 臺, 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保管字號:103 年紅保字 第2980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著 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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