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
第809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31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貳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 8097號被告吳孟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5228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 銷燬之。經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 儀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228公 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3 年12月10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 ,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抗告。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