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318號
PCDM,104,聲,4318,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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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18號
聲 請 人 王世富
受 刑 人 王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指揮書案號:104年度執銀字第1
036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賢已執行2 個多月,其患有 下咽惡性腫瘤,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且須長期服藥及回診追 蹤、治療,有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資證明,為此懇請准予 易科罰金,讓受刑人受有良好的醫療照顧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指揮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王世賢係成年人且未受監護宣告 ,聲請人則為受刑人之兄,此有受刑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或配偶,顯非法所明定之聲請權人甚明,提起本案異議 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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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