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之妹 陳莉沙
受 刑 人 陳生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4 年度執字第12842 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 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折算1 日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欲易科罰金,惟該署檢察官竟將受刑人發監執 行有期徒刑,因受刑人家中父母年邁,收入不穩,身體健康 欠安,胞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需要受刑人照顧,又尚有未滿 1 歲之幼兒需要扶養,而受刑人之外籍配偶缺乏本國語言溝 通能力,生活亦需依賴受刑人;受刑人因身心煎熬,於工作 與家庭壓力下藉由酒精抒發,而在頭部清醒保持安全之情形 下才行駛,並無任何肇事紀錄,受刑人已受嚴重之懲罰,內 心感到深深的罪惡與懺悔,而聲明異議人乙○○係受刑人之 法定代理人,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上開執行處分 ,准予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俾受刑人得兼顧家庭云云。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準此可知,有聲明異議之權者,限於受刑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至於其他親屬或朋友,則無聲明異議 之權。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乙○○係受刑人甲○○之妹,而受 刑人甲○○已成年,此有受刑人甲○○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聲 明異議人乙○○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 份附卷可憑。是聲明異 議人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上開說明,其無權 為受刑人聲明異議。從而,聲明異議人乙○○自稱係受刑人 之「法定代理人」而單獨具名聲明異議,依上開說明,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