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
度執聲沒字第6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侵害商標權之耳環壹對、髮夾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8 25號、第9937號被告黃詩潔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期滿。扣案之物(103 年度紅保字第1242號、103 年度白保字第807 號),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 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經查,被告黃詩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6 月18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7825號、 第993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且緩起訴期間 已於104 年6 月17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按。又扣案耳環1 對、髮夾2 件,均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有該商標權人出具之比對報告書2 紙、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紙本2 份在卷可參(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825號卷第26、36頁,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9937號卷第19、20頁; 按出具上開比對報告書者,非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 規定所選任,而係受商標權人委託,故其所出具之報告,雖 記載「鑑定」云者,仍僅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 述,爰改以「比對報告」稱之),且被告亦坦認其於拍賣網 站刊登販賣該等扣案物資訊之違反商標法犯行不諱(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825號卷第6 、7 頁、 第45頁背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9937 號卷第2 頁背面、第3 頁、第52頁背面、第53頁);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扣案耳環1 對、髮夾2 件既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自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 收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 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為聲請沒收之依據,然並 不影響本件扣案物應予沒收之結論,爰逕予更正之,併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