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5051號
PCDM,104,簡,5051,201510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逸昕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4年度偵字第18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逸昕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之立頓奶茶包伍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再犯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持有毒品數量非大、所 生危害非鉅,以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 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詳偵卷第51頁鑑定書所載),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之 外包裝5個,爰一併均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8499號
被 告 林逸昕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逸昕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犯意,於民國104 年 6 月28日傍晚某時許,在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某處,以新臺 幣(下同)2,0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安」之成年男子,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之立 頓奶茶包5 包(共淨重102.08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 基卡西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 欲供自己施用而持有之。然尚未施用,而於同日21時10分許 ,因案通緝,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前查 獲,並扣得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之立頓奶茶包 5 包,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之立頓奶茶包5包。(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7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
(四)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之立頓奶茶



包5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有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然報告機關未能指出何人欲向被告購買上 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之立頓奶茶包,是本件除扣案 之立頓奶茶包5 包外,並無任何事證可認被告有何意圖販賣 毒品之具體事證,實難僅以被告持有上開毒品,即認被告有 販賣毒品之意圖,而令其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 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