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3546號
PCDM,104,簡,3546,201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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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士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所為之簡易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之「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因有如上所示 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 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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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