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書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
度速偵字第41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20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汪書弘明知位於新北市○ ○區○○街00號3 樓係告訴人洪國哲所有之房屋,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進入,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 意,於民國104 年8 月2 日17時48分許,自該棟頂樓攀爬至 上址3 樓後陽台,並扭開拴於後陽台鐵窗上之鐵絲後進入屋 內,以此方式無故侵入該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侵 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侵入住宅罪嫌,而依同法第308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