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千義
選任辯護人 張少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32703 號、104 年度偵字第1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千義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千義為址設新北市○○區○○○○○ ○○○○區○○○路0 號5 樓仁馨診所之腎臟科醫師,竟意 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 中午12時56分許,在上址仁馨診所內,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 路進入噗浪網站(網址為http://www.plurk.com),以「千 羽宗次郎」為暱稱,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 頁上,張貼標題「台大博士醫當駭客,柯文哲也受害,博士 變裝赴網咖PO文誹謗40醫師- 台視新聞」之文章網址連結, 並留有內容為「這位醫師之前曾經來我們診所應徵…結果面 試的時候被我家老闆跟護理長刷下來,結果就在網路惡意毀 謗我們診所以及新進的醫師…比較唬爛的是,那些被毀謗的 醫師根本跟林義龍先生只有一面之緣」等文字,並引用不詳 之人之文章網址連結(網址為bbs.105life.com/viewthread .php?tid+41672,該網址文章標題「病患要小心注意陳炳仁 醫師的仁馨診所仁美診所老舊款機器」),足以毀損告訴人 林義龍之名譽。嗣經告訴人於103 年7 月28日某時,以其姓 名在網路上搜尋相關文章,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
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又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第2 項:「散布文字、圖畫犯 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 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23條所定 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規定:「對 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 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 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 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 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 牴觸。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 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 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 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 關案件法院之職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及解 釋理由書可參)。是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僅在減輕被告證明 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惟被 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所為言論(即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 。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 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 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 。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證據資料,雖非真正, 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 表言論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 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 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 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 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無非 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指訴、被告之「千羽宗次郎」噗浪網站網頁列印畫面(對話 內容詳如附件)、通聯調閱查詢單、雅虎公文回覆信箱電子 郵件各1 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間使用 「千羽宗次郎」之暱稱於噗浪網站之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件 所載之網址連結及留言內容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 犯行,辯稱:伊是仁馨診所受僱之腎臟科醫師,僅是就仁馨 診所遭不明人士匿名於網路中撰文攻擊之經歷與壹週刊、台 視報導告訴人疑似變裝至網咖從事駭客或匿名於網路中撰文 誹謗其他醫生、診所之新聞報導與網友討論分享,留言內容 均為事實,所談論之內容可受公評,並無誹謗他人之故意等 語。
五、經查:
㈠被告確於102 年6 月21日中午12時56分許,在上址仁馨診所 內,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進入噗浪網站(網址為http://w ww.plurk.com),以「千羽宗次郎」為暱稱,在上開不特定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頁上,張貼標題「台大博士醫當駭 客,柯文哲也受害,博士變裝赴網咖PO文誹謗40醫師- 台視 新聞」之文章網址連結,並留有內容為「這位醫師之前曾經 來我們診所應徵…結果面試的時候被我家老闆跟護理長刷下 來,結果就在網路惡意毀謗我們診所以及新進的醫師…比較 唬爛的是,那些被毀謗的醫師根本跟林義龍先生只有一面之 緣」等文字,並引用不詳之人之文章網址連結(網址為bbs. 105life.com/viewthread.php?tid+41672,該網址文章標題 「病患要小心注意陳炳仁醫師的仁馨診所仁美診所老舊款機 器」,下稱「病患要小心」一文)等文字(全文詳如附件)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4245號卷〈下稱第4245號 卷〉第82頁、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32703 號卷〈下稱第3270 3 號卷〉第3 至5 頁、同署104 年度偵字第1357號卷〈下稱 第1357號卷〉第14頁、第42至43頁、本院卷第19至20頁、第 43頁),亦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義龍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相符 (見第32703 號卷第14至17頁、第4245號卷第61頁、第76頁 、第83至84頁、第1357號卷第14至15頁、第42至43頁),復 有被告之「千羽宗次郎」噗浪網站網頁列印畫面、通聯調閱 查詢單、雅虎公文回覆信箱電子郵件各1 份在卷可稽(見第 32703號卷第20至21頁、第24頁、第46至47頁),上開事實 ,首堪認定。
㈡另告訴人原任職於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之臺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電聯合診所(下稱臺電診所),惟於 97年8 月16日因故離職後,在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號6 樓居所內之電腦,以網路連線至臺電診所之掛 號系統,接續將臺電診所97年8 月18日及同年月20日之117 筆病患掛號資料予以取消,而涉犯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 察官偵結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與臺電診所達成和解,經該 案告訴人代理人楊適旭具狀撤回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98年度訴字第101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98年12月14日確 定在案(下稱甲案);又告訴人於甲案不受理判決確定後, 竟另基於加重誹謗之接續故意,於99年7 月17日上午10時18 分許,在不詳處所,以電腦連接網路,在中時電子報新聞對 談網站上回應標題為「不爽網失格醫院荒唐醫師臺電聯合診 所」之不實內容,並於同年月日上午10時50分許,接續使用 暱稱「highlow 」在臺電診所之痞客邦部落格發表不實內容 等足以毀損臺電診所、甲案告訴代理人楊適旭名譽之文字內 容,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115 號判處告 訴人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 日,於101 年9 月7 日確定在案(下稱乙案), 有上開刑事判決及告訴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附卷可查。
㈢而告訴人前揭甲、乙案之訴訟過程及判決內容,經壹週刊記 者訪問彙整後,據以於102 年6 月20日出刊「柯文哲也遭殃 、40名醫受害組聯盟、台大博士醫成駭客」乙文,內容略以 「受害醫師懷疑告訴人罵他們的原因,是因這些文章內容與 標題都十分雷同,在短時間內不斷轉載,應該是同一人所為 ,而他們互相聯絡發現,告訴人之前就曾在網路PO文罵過臺 電聯合診所的院長,那次罵人內容與罵他們的十分相似」、 「巧合的是,這些被罵的醫師都和告訴人共事過,有的是他 同學、有的是他同事、有的甚至只見過幾次面」、「4 月20 日,有一篇標題為〈沒醫德醫師○○○... 死愛錢不顧人命 ... 〉的誹謗文在網路出現,該名受害醫師立即報警,警方 依IP位置及PO文時間找到發文位置是在基隆市的一家網咖, 並調出當時的監視器畫面... 受害醫師看了監視器畫面後, 一口咬定說:『這個人就是告訴人!雖然他每次都刻意變裝 企圖掩人耳目,但我們已分別在新北市永和區、台中等地的 網咖,發現他穿著類似的服裝,上網亂PO相同的誹謗文』」 、「... 告訴人否認他就是監視器影像中的變裝男,警方將 案件函送台北地檢署,目前全案偵辦中」等語,有該壹週刊 報導1 份在卷可參(見第32703 號卷第48至49頁),足見告
訴人前揭甲、乙兩案所犯之妨害電腦使用及加重誹謗案件內 容,業經新聞媒體披露撰文報導(告訴人前對撰文之壹週刊 記者梁鴻彬、盧誠輝及編輯陳美靜提出妨害名譽之自訴,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自字第41號判決被告梁鴻彬、 盧誠輝及陳美靜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 750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上開新聞出刊期間及被告 本案於個人網頁留言當時,告訴人另涉加重誹謗罪嫌,由檢 警偵辦中,亦堪認定。
㈣公訴意旨雖循告訴人刑事告訴狀略以:上開壹週刊報導中所 指詆毀柯文哲或其他醫師名譽之誹謗文章,並無證據證明為 告訴人匿名上網所撰,且告訴人從未至仁馨診所應徵,被告 上揭網頁中留言告訴人因面試仁馨診所未錄取,因此心生不 滿方撰文誹謗仁馨診所云云,並非事實等語。惟本案被告雖 有於噗浪網站之個人網頁上,張貼上開標題及留言之客觀行 為,惟被告是否構成被訴之加重誹謗犯行,仍需視被告主觀 上是否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被告主觀 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仍不得逕以誹謗 罪相繩。經查:
⒈告訴人於上開壹週刊新聞報導後,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101 年度偵字 第24602 號於102 年7 月22日為不起訴處分(下稱丙案), 但觀諸該案之不起訴理由,闕因該案告訴代理人楊適旭之告 訴逾越告訴期間及該案匿名誹謗文所留言之「不爽網」(ht tp://busong.org )主機位於境外,無法調閱留言會員之基 本資料及登入IP位址,以致檢警難以追查幕後實際撰文者。 惟告訴人除前述甲、乙、丙案外,又因妨害名譽案件,另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確實涉 嫌於100 年11月28日至102 年3 月8 日間,分別於「優仕網 」、「生活格子105life 」、「網路城邦city.udn.com」等 不同網路論壇,化名為「OIUUTRHJYJ」等多數網路暱稱,於 網路中撰文誹謗被害人紀俊麟等5 人(下稱丁案)。其中, 「優仕網」刊登誹謗文章之會員暱稱「OIUUTRHJYJ」,最近 登入之時間為102 年3 月8 日凌晨0 時41分,登入IP為「22 0.135.187.226 」,經查該IP位址申請人為址設新北市○○ 區○○路000 號之「極速網咖」,而告訴人於102 年3 月7 日晚間11時至翌日(8 日)凌晨1 時,曾以墨鏡、口罩變裝 至該網咖消費,卻因穿著怪異經店家報警處理,員警林繼祥 因而向告訴人盤查,經告訴人出示證件而確認人別無誤,此 經證人林繼祥於偵查中結證綦詳,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訪問調查表2 紙附卷可稽。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
結,認告訴人有犯罪嫌疑,予以起訴,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587 號追加起訴書暨附卷可參, 足徵上開壹週刊及台視新聞報導告訴人疑似於網路中匿名誹 謗他人,並刻意變裝至網咖上網以躲避員警查緝,似非空穴 來風。
⒉證人即仁馨診所負責人陳炳仁於偵查中證稱:因2 、3 年前 仁馨診所有缺醫師,伊曾逐一面試20、30位醫師,面試地點 是外面之咖啡廳或餐廳,並非在診所內,伊有印象曾經面試 過告訴人,但最後沒有錄取。仁馨診所成立後,有受到匿名 之網路留言攻擊,說診所內使用舊的機器,伊有去派出所報 警(按即「病患要小心」一文),相關資料伊有提供給警方 ,但警方所查出之資料,是假的資料,後來就不了了之等語 (見第4245號卷第83頁、第1357號卷第13至14頁);證人即 仁馨診所護理長陳月美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所內舊有之醫 生,後來要再錄取一位醫生新成立仁馨診所,但因診所尚未 成立,因此面試地點在外面之餐廳或咖啡廳,主要由陳炳仁 面試,伊僅偶爾陪同,伊對告訴人沒有印象等語(第1357號 卷第13至14頁),核與被告於偵查中辯稱:伊因見壹週刊上 開報導,得知告訴人亦是腎臟科醫生,因此詢問陳炳仁是否 認識告訴人,陳炳仁表示告訴人曾來面試,但沒有錄取。伊 當時有去問陳月美有無壹週刊,陳月美說你要找的新聞在這 邊。因伊之前面試是由陳炳仁及陳月美一起面試,故方留言 告訴人遭老闆及阿長(護理長)刷下來。而仁馨診所剛開幕 時,網路上就有一篇「病患要小心」的誹謗文章,陳炳仁還 有去報案,之後壹週刊有告訴人於網路中誹謗他人之報導, 時間上有前後連續性,伊因此懷疑該篇「病患要小心」之誹 謗文章亦為告訴人所留,因此方於個人網頁中分享上開新聞 與友人討論仁馨診所疑似亦為受害人之經歷,所述均係根據 證人陳炳仁與陳月美轉述,並經壹週刊及台視新聞報導之內 容為評論等語(第1357號卷第14頁),大致相符。至證人陳 炳仁雖證稱:伊不記得是否曾將面試告訴人卻未錄取此事告 知被告,應該是沒有云云(見第1357號卷第14頁),然以被 告僅為仁馨診所受僱醫師,對上開網路中匿名之「病患要小 心」一文抨擊仁馨診所儀器老舊或其他醫師醫術,並無切身 利害關係,其與告訴人素不相識,並無刻意於個人網頁中, 直指告訴人為上開「病患要小心」誹謗文真實留言者之動機 ;且以證人陳炳仁面試告訴人之地點既在診所外之咖啡廳或 餐廳,若非證人陳炳仁告知被告此事,被告又豈能得知?堪 認被告辯稱係其所留言內容係聽聞自證人陳炳仁等語,應可 採信,證人陳炳仁於偵查中證稱未將此事告知被告云云,無
非明哲保身、避免遭認與被告為加重誹謗罪嫌共犯之舉,未 盡屬實。
⒊再參以仁馨診所於成立後不久,於101 年5 月13日上午4 時 50分、同年6 月2 日上午10時許,即有不詳之人於「生活格 子105life 」、「不爽網」、「失敗論壇」、「雙子論壇」 、「2000FUN 論壇」等網路論壇,匿名註冊為會員並同轉發 相同之「病患要小心」一文,文章內容略以:「病患要小心 陳炳仁醫師的仁馨診所仁美診所老舊機器,而且仁馨診所、 仁美診所主要的醫師○○○、○○○醫師、陳炳仁醫師... 風評有問題... 」、「○○○醫師沒醫德... 病患大罵不顧 死活」、「○○○醫師台電聯合診所腎臟科醫師... 人就不 知道哪裡去了?... 沒醫德、荒唐」等語,有網路列印資料 1 份在卷可查(見第1357號卷第18頁、本院卷第64至70頁) 。經與前揭壹週刊報導告訴人涉嫌變裝發表之「復健科荒唐 醫師、○○○醫師醫療疏失沒醫德害男上吊亡雙和醫院」、 「沒醫德荒唐國泰醫院腎臟科○○○醫師草草了事態度又差 」、「沒醫德醫師○○○醫師死愛錢不顧人命永和腎臟洗腎 」之網路匿名誹謗文比對,其文章內容標題、用字遣詞確有 雷同、相似之處,且該「病患要小心」一文中,誹謗之陳炳 仁醫師及臺電聯合診所,亦均曾與告訴人有所關連,而與前 揭壹週刊報導遭告訴人於網路中匿名撰文誹謗之受害醫師多 僅與告訴人為同學、同事乃至見過幾次面、僅有一面之緣等 情,符合若節。
⒋綜上相互參酌,被告上開留言中所述告訴人至仁馨診所應徵 未獲錄取,證人陳炳仁、仁馨診所嗣遭網路匿名誹謗文攻擊 等情,既均確有其事,並非憑空杜撰、刻意捏造,即難遽謂 被告主觀上有何明知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非為真實之誹謗犯意 。至被告雖未能證明於上開「病患要小心」乙文確實為告訴 人匿名所撰,然被告所任職之仁馨診所確實於101 年5 、6 月間遭匿名網路誹謗文章攻擊,被告依其自證人陳炳仁所轉 述面試告訴人之經過及壹週刊關於告訴人於網路中匿名誹謗 他人之報導,經比對上開誹謗文章內容之用字遣詞及人事時 地關係,堪認被告前揭留言,並非基於惡意或重大輕率之前 提,而有相當理由確信上開「病患要小心」一文亦為告訴人 所為。再綜觀被告之留言全文,用語堪稱平和理性,難認有 何刻薄或辱罵等不當言詞,其復一併將所依據之網路新聞連 結網址公諸於網頁上,足使見聞者得就此情狀自為評價判斷 ,亦難謂其係刻意為不實言論而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犯意。 此外,告訴人為執業醫師,確實因前揭甲、乙案件遭判刑確 定,並經媒體披露而為醫療同業所關注,則被告是否具備醫
學知識技能、醫療品質良窳及個人人格特質如何,事涉不特 定大眾之就醫權益,是被告上網與友人談論告訴人先前無故 刪除病患掛號資料及面試應徵狀況,並非僅涉及個人私德, 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基於此出發點所為之評論內容,尚 難認踰越合理範圍,屬善意基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亦無不法,自難逕以誹謗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被告固有於噗浪網站之個人網頁發布上開內容之 文章,惟尚難遽謂被告於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 誹謗故意,且其所為之評論亦涉及民眾看診權益,尚非不可 受公評,亦未踰越合理範圍,是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本 案現存卷證資料,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開加重誹謗犯行之程度,揆諸 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應依法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 博 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 靖 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附件:
㈠千羽宗次郎:分享「台大博士醫當駭客,柯文哲也受害,博士 變裝赴網咖PO文誹謗40醫師- 台視新聞」網址連結。㈡⑴千羽宗次郎:「這位醫師之前曾經來我們診所應徵... 」、 「結果面試時被我家老闆跟護理長刷下來... 」、「結果就在 網路惡意誹謗我們診所及新進醫師。要說還好我默默無聞嗎XD 」。
⑵林老濕TM回應:「吃飽撐著太閒沒事幹嗎... 」。 ⑶熟男頑童人夫布瑞寶回應:「哈!」。
⑷Triff(神棍局Lv1 特工)回應:「哇靠」。㈢⑴千羽宗次郎:「阿長拿一周刊跟我說的XD」、「bbs.105lif e.com/viewthread.php?tid+41672翻半天總算找到屍體了」、 「我家老闆超氣憤的跑去報案」。
⑵Bella :「現代人看病前真的都是上網Google醫生名字」。 ⑶kosan_yj:「咦... 這醫生名字我看過... 印象中不是長這 樣子耶... 」。
㈣⑴千羽宗次郎:回應kosan_yj:「刪百筆掛號資料荒唐醫起訴 - 蘋果日報」網址連結。
㈤⑴千羽宗次郎:「我也接過一個醫師跟我說這件事」、「比較 唬爛的是,有些被毀謗的醫師根本跟林義龍先生只有一面之緣 」。
⑵kosan_yj回應:「他... 有狀況吧?」。㈥⑴千羽宗次郎:「不知道,我沒見過面」。
⑵小小的憂鬱回應:「這跟駭客還有段距離吧」。 ⑶abin825回應 :「根本不是駭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