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鍾明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鍾明琴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