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1175號
PCDM,104,審簡,1175,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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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崇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
4265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彭崇博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彭崇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
二、按刑法上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而言,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 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 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又刑法第 215條所謂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者而言,而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 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 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 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準此,核被告彭崇博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 製作登載前揭業務上不實事項之文書,復持以向板信銀行副 理及經理而行使之行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 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因貪圖一時便利,恣意將不 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持以行使,致生損害於板 信銀行,所為甚屬不該,亦徵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本不宜 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惡,兼衡酌 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與情節、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平日 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品性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1 6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4265號
被 告 彭崇博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崇博於民國101 年間,在址設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 段 00號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下稱板信銀行)擔任業務員,職 司授信及放款業務,為從事銀行業務之人;周瑞慶則係宇田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宇田公司)及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千乂公司)負責人。彭崇博於101 年間承辦宇田公 司授信業務時,明知依照板信銀行之撥款程序,當宇田公司 提出採購契約辦理合約貸款時,應以電話照會發包單位,以 確認該契約之真實性、宇田公司已通知發包單位將前開標案 工程款直接匯入宇田公司於板信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備償專戶內,若未遵循前開照會程序,板信銀行可能 因此誤判撥款條件而利益受損,竟於101 年9 月10日,周瑞 慶持附表編號2 所示偽造文件作為擔保,向板信銀行申請撥 款新臺幣(下同)238 萬元時(周瑞慶涉犯偽造文書、詐欺 罪嫌部分,另併案通緝),未以電話照會發包單位即空軍第 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以確認上開事項,且基於業務登載 不實之犯意,於同日在撥款申請書上批註「已電話照會確認 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已收到宇田企業寄發之通知標 案款項匯付本行備償專戶之函文」及於電話照會日誌卡上載 明「確認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已收到宇田企業寄發 之通知標案款項匯付本行備償專戶之函文」之不實事項並上



呈該行副理及經理而行使之,致板信銀行誤信宇田公司確有 承攬上開工程並已通知發包單位將工程款匯入前開備償帳戶 內而撥款238 萬元予宇田公司,致生損害於板信銀行(涉嫌 背信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移送暨板信銀行訴由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彭崇博於調查、偵查│坦承未確實做電話照會,然│
│ │中之自白 │在撥款申請書上批註「已電│
│ │ │話照會確認空軍第七三七戰│
│ │ │術戰鬥機聯隊已收到宇田企│
│ │ │業寄發之通知標案款項匯付│
│ │ │本行備償專戶之函文」及於│
│ │ │電話照會日誌卡上載明「確│
│ │ │認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
│ │ │聯隊已收到宇田企業寄發之│
│ │ │通知標案款項匯付本行備償│
│ │ │專戶之函文」之事實。 │
├──┼───────────┼────────────┤
│ 2 │同案被告周瑞慶於調查中│坦承為宇田公司、千乂公司│
│ │之陳述 │之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
│ 3 │證人即板信銀行業務員孫│證明板信銀行處理授信業務│
│ │淑慧於調查、偵查中之證│流程、標準之事實。 │
│ │述 │ │
├──┼───────────┼────────────┤
│ 4 │證人即附表編號2 所示工│證明附表編號2 所示之工程│
│ │程採購案承辦人林春宏於│採購案,得標者為千乂公司│
│ │調查、偵查中之證述 │,非宇田公司,且從未接獲│
│ │ │被告作電話照會或收到宇田
│ │ │公司函文之事實。 │
├──┼───────────┼────────────┤
│ 5 │撥款申請書(卷第85頁)│被告在宇田公司撥款申請書│
│ │、電話照會日誌卡(卷第│上批註「已電話照會確認空│
│ │86頁背面)各1件 │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隊│
│ │ │已收到宇田企業寄發之通知│




│ │ │標案款項匯付本行備償專戶│
│ │ │之函文」及於電話照會日誌│
│ │ │卡上載明「確認空軍第七三│
│ │ │七戰術戰鬥機聯隊已收到宇│
│ │ │田企業寄發之通知標案款項│
│ │ │匯付本行備償專戶之函文」│
│ │ │之不實事項並上呈該行副理│
│ │ │及經理而行使之事實。 │
├──┼───────────┼────────────┤
│ 6 │空軍第三七三戰術戰鬥機│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聯
│ │聯隊103 年5 月16日空七│隊「營區及靶場草坪維護」│
│ │聯後字第0000000000號函│標案得標廠商係千乂科技服│
│ │(卷第121 頁)暨所附勞│務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而非宇│
│ │務採購合約、合約明細表│田公司之事實。 │
│ │、廠商投標報價單 │ │
└──┴───────────┴────────────┘
二、核被告彭崇博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其所犯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彭崇博職司板信銀行授信及放款業務,明 知附表所示文件均係偽造,仍使同案被告周瑞慶持附表所示 偽造文件向板信銀行申請合約信貸,涉嫌違反違反銀行法第 125 條之2 第1 項前段銀行職員背信罪等語。惟查,被告彭 崇博堅詞否認知悉附表所示文件係偽造,辯稱:因周瑞慶是 好客戶,伊才會便宜行事未作電話照會或上網查詢決標公告 ,伊沒想到附表所示文件是假的等語。經查,附表所示文件 係偽造乙情,業據證人即附表所示工程案件採購承辦人鄧金 財、林春宏分別於調查、偵查中證述明確,另有附表所示偽 造文件、真實文件影本在卷可查,自可堪信為真。惟查,辦 理合約貸款,板信銀行不會留存授信戶之契約正本,僅留存 影本,此據證人孫淑慧陳述明確,而觀卷附之偽造文件影本 具備契約格式,是同案被告周瑞慶提出之附表所示偽造文件 正本,是否可憑肉眼辨認係屬偽造,尚屬有疑,自難僅因被 告未按照正常流程審查附表所示合約真實性,即遽認被告有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或與同案被告周瑞慶有不法之 犯意聯絡。且同案被告周瑞慶尚在通緝中,尚查無其他證據 足以佐證被告與同案被告周瑞慶間有犯意聯絡之情形下,實 難逕認被告涉有背信犯行。然此部份如成立犯罪,與前開偽 造文書犯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書伃
附表
┌──┬──────┬──────┬───────┬────────────┬────────────┐
│編號│申請撥款時間│申請撥款金額│承攬工程名稱 │偽造文件 │真實文件影本 │
├──┼──────┼──────┼───────┼────────────┼────────────┤
│1 │101年8月29日│519 萬元(卷│臺灣中油股份有│1.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勞│
│ │ │一第74頁) │限公司油品行銷│ 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務採購契約(東行勞購字│
│ │ │ │事業部東區營業│ 之決標通知書(卷一第84│ DBA0 000000 號)「花蓮│
│ │ │ │處之「花蓮供油│ 頁)。 │ 供油北庫#7#8#12# 16 油│
│ │ │ │北庫#7#8#12#16│2.101 年8 月14日「花蓮供│ 槽及附屬設備噴砂除鏽油│
│ │ │ │油槽及附屬設備│ 油北庫#7#8#12# 16 油槽│ 漆工作」--承攬廠商:千│
│ │ │ │噴砂除鏽油漆工│ 及附屬設備噴砂除鏽油漆│ 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 │ │作」 │ 工作」決標公告(卷一第│ (卷一第102 頁至第115 │
│ │ │ │ │ 84頁背面)。 │ 頁)。 │
│ │ │ │ │3.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勞│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
│ │ │ │ │ 務採購契約(卷一第77頁│ 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 │ │ │ │ )。 │ 決標通知書(卷一第116 │
│ │ │ │ │4.宇田公司101 年8 月27日│ 頁)。 │
│ │ │ │ │ 函文(卷一第76頁背面)│3.決標公告(卷一第90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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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年9月10日│238 萬元 │國防部空軍司令│1.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1.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
│ │ │(卷一第85頁│部空軍第七三七│ 聯隊101 年6 月18日「營│ 聯隊勞務採購合約(卷一│
│ │ │) │戰術戰鬥機聯隊│ 區及靶場草坪維護(購案│ 第121頁背面) │
│ │ │ │之「營區及靶場│ 編號:ES010 )」決標公│2.決標公告(卷一第92頁)│
│ │ │ │草坪維護」 │ 告(卷一第88頁)。 │ │
│ │ │ │ │2.空軍第七三七戰術戰鬥機│ │
│ │ │ │ │ 聯隊勞務採購合約(卷一│ │
│ │ │ │ │ 第87頁背面) │ │
│ │ │ │ │3.宇田公司101 年9 月10日│ │
│ │ │ │ │ 函文(卷一第8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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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