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570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570,201510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70號
   調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蕭惠嬬
  原告即被告 楊琮全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70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153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 蕭惠嬬
  原告即被告 楊琮全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 蕭惠嬬
  原告即被告 楊琮全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無條件達成和解(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530號過失傷害罪刑
  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 蕭惠嬬
              原告即被告 楊琮全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