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6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婩平
原 告 程秀英
被 告 龍章正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68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128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婩平
原 告 程秀英
被 告 龍章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婩平
原 告 程秀英
被 告 龍章正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林婩平新台幣(下同)柒萬元( 不含車損、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當庭
給付現金壹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陸萬元
,應於民國104 年12月5 日前給付完畢,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婩平。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程秀英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含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理賠金) ,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當庭給付現金壹萬元
,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貳萬伍仟元,應於民國
104 年12月5 日前給付完畢,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程秀英。
三、原告二人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282號業務過失傷害
罪刑事告訴。
四、原告二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婩平
原 告 程秀英
被 告 龍章正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