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568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568,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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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6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婩平
  原 告  程秀英
  被 告  龍章正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68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128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婩平
  原 告  程秀英
  被 告  龍章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婩平
  原 告  程秀英
  被 告  龍章正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林婩平新台幣(下同)柒萬元( 不含車損、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當庭
  給付現金壹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陸萬元
  ,應於民國104 年12月5 日前給付完畢,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婩平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程秀英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含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理賠金) ,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當庭給付現金壹萬元
  ,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貳萬伍仟元,應於民國
  104 年12月5 日前給付完畢,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程秀英
三、原告二人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282號業務過失傷害
  罪刑事告訴。
四、原告二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婩平
              原 告  程秀英
              被 告  龍章正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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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