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 告 張凱然訴訟代理人 余春微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被 告 王有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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