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87號
CHDV,104,訴,587,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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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勳高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健恆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高志勇 
      高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陸拾陸萬壹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佰陸拾陸萬壹仟壹佰零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分別於民國102年9月25日、102年10月9日向原告購買一 次軟棕櫚油散裝計50,510公斤、25,410公斤,原告業已交貨 ,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110,576元。原告另於103年1 月,因前向被告購買之葵花油、橄欖油及葡萄油有問題,而 向被告辦理退貨,經被告同意退貨,核計被告應退還原告貨 款2,550,529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共4,661,105元,迭經原告 催討無效,為此本於兩造間買賣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61,10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陳稱:
對原告請求金額沒有意見,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
三、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應收帳款對帳單、 銷貨退回油品資料表、退貨證明單、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或 折讓證明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61,10 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 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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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