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75號
CHDV,104,補,575,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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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味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味特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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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