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茱媛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茱媛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積欠國內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142,141元。民國95 年4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時,每月須償還13, 000元至15,000元,當時月薪約為20,000元,嗣於95年9月間 與前夫協議離婚,因各自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收入 扣除協商金額後,尚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僅繳約7、8期後 ,四處告貸無門,僅能走上毀諾一途,故聲請人有不可歸責 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聲請人自民國104年4月1 日起任職彰化市中正路上百金百貨商店臨時雇員,月薪約 23,000元,惟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8,725元,尚須支出扶養 費19,869元(扶養父母及長女白珈瑜、長子楊明璋),名下 財產僅有彰化中庄仔郵局活期存款3元,另所投保之保誠人 壽新康寧終身醫療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誠人壽新 康健終身防癌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號),無保單價值,無 其他財產,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 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
細資料表(含帳號)、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聲 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 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10月12日上午9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