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144號
CHDV,104,婚,144,201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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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44號           
原   告 陳珮宜 
被   告 賴志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賴鈺玟(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賴鈺玟(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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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