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設台中市○○路○段九一號(更生保護會)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甲字第三三八
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吉新巴沙(甲○○ANG SUPAR SI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 :受刑人吉新巴沙(甲○○ANG SUPAR SING)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四三0九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