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許余雪
許陸藝
許明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許本柱(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花壇鄉○○
村○○路○段000號)於民國104年7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