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76號
聲 明 人 賴蕙菁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 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 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 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茂雄於民國104年7月28日死亡,其生 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嘉義市○區○○里○○路000巷00號」 ,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