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4年度,36號
CHDV,104,司簡聲,36,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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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劉家宏
聲 請 人 劉時卿
聲 請 人 劉時芬
聲 請 人 劉雪蘭
聲 請 人 劉雪綢
相 對 人 陳淑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陳淑輝部分移送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 段規定自明。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 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 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最後設籍住所為「台東縣台東市○○里○○路 000號」,此有戶籍查詢資料可證。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 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於法未合,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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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