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20號聲 請 人 林芯岑上列聲請人林芯岑因與相對人吳幸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芯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內容簽發如附表所載,狀內未看到附表,請補附表。 (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 日﹞、票據號碼)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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