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顏呈釗
上列聲請人顏呈釗因與相對人蕭秀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顏
呈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
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
無效之提示,請陳明四紙本票各別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
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