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聲 請 人 江榮賓上列聲請人江榮賓因與相對人施銘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榮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所提出本票原本發票日與聲請狀敍述發票日不符,請具狀補正釋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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