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張廷州
上列聲請人張廷州因與相對人顧有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廷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號:CH265410)原本所載,其
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伍拾萬元,與聲請人於聲請事項所載之
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元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欲請求之正確金額
為何?若該張本票已有部分清償之情事,則請釋明已部分清
償多少?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